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大院**房。2017年10月2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电动车经过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店外公路段时,遇到蒋某某正在公路边小车处收整工具。两人见面后,因乐东黎族自治县城房门安装价格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李某甲骑车来到“**专卖”店内,从在该店内拿了一把剪刀返回**门窗店门口,手持剪刀向蒋某某胸部连续捅了几下。蒋某某受伤后立即向公路对面的**家私店逃去,被告人李某甲在后追赶。在**家私店内,被告人李某甲又向蒋某某胸部捅了一刀,致左胸部胸壁穿透并大量出血。此时,蒋某某就对被告人李某甲说不要捅了,再捅就死了。之后,李某甲就骑电动车逃离了现场。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蒋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蒋某某赔偿4.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剪刀1把、红色斑迹11块;
-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 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截图相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 鉴定意见: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AN个体识别鉴定书;
-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自强
检察官助理:王? 欣
?????????????????????????????? 2019年1月11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大院**房,联系电话:1387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谅解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