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历某某驾驶自家四轮车带重耙,在嫩江县**林场施业区**区**林班**小班、**小班内,以扩地边的形式非法开垦占用林地36.5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定历某某非法占用开垦林地面积36.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被告人历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主动到嫩江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历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郭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历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5. 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颖
?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本案卷宗二册;
- 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