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桥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开江县**镇***村9组96号自己家中容留唐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抽取5元钱“台费”。 2018年3月14日上午,邓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卖淫女唐某某分别与嫖客汪某某、李某某进行性交易,容留卖淫女谢某某与嫖客卢某某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台费”共计30元。当日上午11时许,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9组96号将被告人邓某某,卖淫女唐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及嫖客汪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二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瑾
2018年6月19日
附:
???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