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谭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 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谭某、陈某某伙同万某甲(绰号“花花”、已判决)等人在丰城市小港镇张家村、小港镇北荣村、同田乡龙雾洲村、荣塘镇甘竹村、新城区步行街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牛牛”、“三十二张”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输赢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赌场无论倒庄、封庄均按3%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谭某分得两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陈某乙、万某乙、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人;被告人谭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军
2019年2月26日
附:
??? 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