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租住丰城市河州街道**社区**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丰城市新城区的子龙花园**小区外面,从小区外围一闲置店面攀窗进入小区,伺机偷窃。凌晨4时33分,被告人王某某戴上手套、持手电筒,从楼房大门进到小区*栋*单元101室、被害人梁某的家中找寻财物,当听到屋内有人起来遂未窃取到财物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斌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