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入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东段动力国际C幢401号徐大超人青年旅社内,与该旅社老板被害人熊某某相熟后,借用熊某某的手机玩游戏,趁熊某某不注意,将熊某某支付宝内的花呗账户内的人民币3597元通过消费折现的方式盗走。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朋友被害人肖某某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房间内,趁肖某某不注意,将肖某某放置在客厅电视柜首饰盒内的一枚价值人民币196元的黄金转运珠盗走。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与被害人肖某某共同租住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号房间内,趁肖某某不注意,将肖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8207元的黄金项链盗走。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的黄金转运珠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因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19年3月27日
附:
???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书(速裁)》一份。
4.卷宗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