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营口市西市**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丈夫张某甲患癌症治疗期间,将张某甲的特殊病门诊取药卡(麻醉卡)借给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使用。张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去世后,张某乙继续使用张某甲的麻醉卡购买违禁药品,并在马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甲的麻醉卡转借给安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致使在2015年12月7日到2016年6月6日期间购买违禁药品15次,发生购药费23327.60元。涉嫌诈骗医保基金人民币15529.34元,涉嫌诈骗大病保险人民币827.98元,合计16357.32元人民币。案发后,马某某、张某乙已将全部钱款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