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5********,藏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路**段**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7********,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酒后步行至石棉县解放路三段煤建公司路口处时,李某某辱骂在此处停车的三轮车驾驶人董某某,并让董某某离开。董某某驾车离开时,李某某又吊在三轮车上,至解放路二段鸡公山处才下车。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解放路二段与新建二巷交叉路口碰到董某某,在将董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拦停后,三人一起辱骂、殴打董某某。在被路人劝开,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离开一段距离后,三人掉头追上董某某再次进行殴打、辱骂;并合力将董某某的三轮车推翻在地。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致董某某头部、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度脑伤,上前牙松动后拔除。
2018年9月11日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牙齿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天网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积极实施殴打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海平
2019年1月30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