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路**段**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镇**路**段**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9********,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凌晨,李某乙与朋友到石棉县“黑豆花机车主题酒吧”喝酒,遇到先在酒吧喝酒的毛某某、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因时间太晚,酒吧不再接待新客人,李某乙的朋友与毛某某发生口角,李某乙上前询问情况时,与毛某某一起的程某某上前打了李某乙一耳光,之后又将啤酒瓶敲碎后用残破的半截啤酒瓶捅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左手刺伤。李某乙被刺后,刘某某又用脚将李某乙踢倒。李某乙倒地后,刘某某、李某某上前继续用脚踢李某乙。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致李某乙左前臂创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
2018年8月24日,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之损伤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乙、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琴
????????????????????????????????? 2019年2月2日
附:
??? 1.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