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2006年6月因抢劫被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4年6月因盗窃被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2015年12月因盗窃被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至上海市奉贤区**街道**路**弄**街,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内实施盗窃,窃得浪琴手表、牛生肖黄金挂件,路路通黄金饰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554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军妹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