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SA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V****号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S222省道由遂昌往丽水方向行驶至S222省道**路段时,刮撞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毛某某、叶某某,造成毛某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毛某某、叶某某受伤后经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松公(交)认字第33112412018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曾拨打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开证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松公司鉴(尸)字[2018]80号、松公司鉴(尸)字[2018]8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丽机汽会(2018)鉴字第20181227-0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丽医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116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曾拨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林伟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