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KN5****号小型轿车沿龙丽线由古市往西屏方向行驶,途径龙丽线**路段时,与由龙丽线西侧往东侧步行通过龙丽线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后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浙KN****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浙KN****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客刘某某受伤及行人郑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松公(交)认字第3311241201800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口头传唤至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死者郑某某家属人民币7.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9万余元),并取得郑某某家属及朱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