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小型轿车从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三张村来到阎良区润天路。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驾车在阎良区凤凰路北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 证人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婵
2019年3月20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阎良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