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8〕12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市场与***广场中间的**河内,使用电鱼器捕捞水产品,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净重6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电鱼器测试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盘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水产品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8年12月12日
附:
???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