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兴检刑检部诉刑抗〔2018〕3号
?? 兴国县人民法院以(2018)赣0732刑初7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冬伟、陈保青、张鑫、桑伟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冬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保青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桑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案的犯罪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冬伟具有未遂、自首等两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保青、张鑫、桑伟具有未遂、从犯等两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陈保青、桑伟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应当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但兴国县人民法院的(2018)赣073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却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冬伟、陈保青、张鑫、桑伟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即使被告人各具有两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应当依法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冬伟、陈保青、张鑫、桑伟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