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656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奚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S3酒吧内娱乐,奚某某将邓某某遗忘在卡座上的一部VIVO X2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已缴获发还)拿走。2018年8月5日凌晨,奚某某使用邓某某手机将支付宝余额中的人民币1,000元转入奚支付宝内;再将邓某某支付宝绑定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1********)中人民币1,900元转入支付宝账户后提现至邓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卡号:62122610010********),又通过邓微信扫码的方式将1,900元转走;接着奚某某登录邓某某京东商城账号以京东白条的方式借款人民币1,300元,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钱转走;此外奚某某通过他人利用邓某某账户,以京东白条方式在京东商城购买四部手机(价值总计人民币9,896元),并从中套现人民币8,906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奚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10月21日在安徽省肥西县将其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4日22时许,其和奚某某在S3酒吧玩,期间其上了个厕所回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8月5日凌晨2时许,其和奚某某电话联系后得知手机在奚那里,但是奚一直没有将手机还给其。之后其发现手机支付宝余额内1000元及浦发银行卡内的1900元被奚转走,奚还用其京东账户通过京东白条借款1300元并购买了四部手机的事实。
2. 扣押笔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奚某某处扣押一部黑色VIVO牌X21型手机的情况。
3.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证人处调取记录有2018年8月4日晚S3酒吧内部视频的监控光盘一张。
4. 支付宝转账记录、京东付款凭证,证实2018年8月5日0时4分许,被告人奚某某将邓某某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的1,000元人民币转入奚的支付宝账户。并利用邓某某京东账户通过京东白条购买四部手机,购价总计9,896元,后套现人民币8,906元。
5. 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8月5日邓某某名下借记卡交易情况。
6.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邓某某所有的VIVO牌手机的价值。
7.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奚某某的到案经过。
8.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身份情况。
9. 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依雯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赃证物品清单1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