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303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凤县**镇***村*组*号,现任凤县**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本案由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至今担任凤县**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2017年3月,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了**镇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镇村两级领导小组,王某某被确定为该镇***村征地拆迁协调小组成员,负责***村的征地拆迁协调、监督等工作。
2017年9月,**高速征用王某某家耕地5.3亩、退耕还林地0.5亩。村文书李某某让王某某确认**高速占用王某某家土地面积时,王某某称因**高速施工噪音过大导致他家一只怀有幼崽的林麝受惊后死亡,一直未赔偿;同时**高速在清点地面附着物时将他家1.313亩果园按照一般青苗补偿,补偿标准过低。因此,王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在《**高速占用土地面积确认表》上增加1亩耕地作为他家林麝死亡和果园补偿费,后王某某让李某某在占用土地面积确认表上将自家的5.3亩耕地改为6.3亩,经其本人签字确认、村委会公示后上报**镇政府。2017年9月29日**镇财政所按照补偿标准向王某某兑付了6.3亩耕地、0.5亩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款236250元。2018年4月21日,王某某将多上报的1亩耕地的征地补偿款35000元交给村支书秦某某,说明情况后让秦某某将钱退还。秦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将35000元现金退存至**镇财政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在凤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前已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