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8〕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8年11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镇**园**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13时许,驾驶辽D*****号轿车,沿抚顺市新抚区永济路由东向西行至明悦洗浴附近时,因疲劳驾驶瞌睡,将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何某某撞到,造成何某某受伤。肇事后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何某某被送往抚顺市中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13日死亡。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5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颜怀忠、刘健
2018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共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