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颍南办事处**街**号**栋**户,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B2E证醉酒后驾驶车号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界首市大桥南路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至界首市大桥南路与致富路交叉口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14.1mg/100ml。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人颍南办事处**街**号**栋**户,电话1872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