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街**巷**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99158.07元,税额共计169856.90元,价税合计11690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0日,安徽**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徐某某,经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告知,太和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徐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约定以票面金额的7%支付手续费后,以其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共计499606.8元,税额共计84933.17元,价税合计584540元。**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将此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并将40900元手续费转账至王某某账户,王某某扣除该笔业务提成后将32650元转至徐某某账户。
2.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阜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共计499551.27元,税额共计84923.73元,价税合计584475元。**公司法人陆某某将此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并将约定的手续费41000元转账至王某某账户,王某某全额转账至徐某某账户。
2019年2月20日,徐某某将81900元上缴至本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作峰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办事处**街**巷**户、联系方式1995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48页。
3.扣押的81900元现保管于本院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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