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A6****号小型轿车,自陵水县英州镇军田乡方向往陵水县隆广镇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州交警中队门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国
检察官助理:冯雨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联系电话188895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