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检公诉诉刑抗〔2018〕4号
?? 抚宁区人民法院以(2018)冀0306刑初23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罚金过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没有赔偿四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庭审当天,四被害人没有出庭,法院当庭宣读了四被害人写的情况说明,不要求对方赔偿,请求从严从重处罚被告人,此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用狗链子甩伤两名辅警,用手、拳头打伤1名辅警一名警察,造成四人轻微伤,情节较恶劣,而判决书中并未体现被害人的诉求,没有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被告人吴某某不适用单处罚金的附加刑。吴某某妨害公务案造成四人轻微伤,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判决中却没有判处主刑,只单处罚金,且罚金10万元数额过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