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现住江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19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15时许,无证、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吉F7****的小型轿车从江源区**镇方向向江源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江源区**镇**饭店门前公路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
(4)呼吸酒精结果检测单
2.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孙振杰
2019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