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栋**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因与张某某有感情纠纷,欲放火报复。2018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费某某并要求费某某提供汽油,被告人费某某从自己驾驶的面包车上抽出两瓶汽油交给被告人武某某。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乘坐被告人费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张某某家,中途下车步行,被告人费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武某某走到**镇**9栋*单元张某某家的楼道内,张某某发现并阻止,张某某的母亲杨某某也上前制止。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手中的汽油泼洒在楼道内,张某某见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户籍、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倪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武某某、费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费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奇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在定远县**镇**栋**室候审;被告人费某某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