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巢湖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市场(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集**自然村)。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1日18时15分许,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章辉往栏杆方向行驶,行至全椒至黄安(庵)-X027线41公里300米处时,撞到步行的蒋某某,致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现场电话报警并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 证人丁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鉴定意见;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3月11日
附:
??? 1.被告人夏某某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