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路**号**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宝马轿车沿滁州市南谯区紫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流路路口往南50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敏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