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8〕3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梧州市宜黄县**镇**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黄县**镇**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5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发布“定位他人手机号码位置、查开房记录”信息,在收到被害人需要定位信息后,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后联系上家曾某某做手机定位。曾某某收到费用在自家电脑上根据相关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及客户的要求制作相关假的定位照片、导航图等信息转发给吴某某和杨某甲,吴某某和杨某甲再转发给被害人,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获得利润两被告均分。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4650元、骗取被害人微信名: **总仓专注批发、**云中飞、**一手货源、**必备神器、**百宝商铺、**塞雷等计1586元、下家张某某6250元,以上计12486元。被告人杨某甲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共骗取下家李某某10450元,被害人微信名**联盟、**88、**天下码计3955元、以上计14405元。
2.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昵称“**顺子”)自2016年利用微信“定位他人手机号码位置、查开房记录信息”,在收到被害人需要定位信息后,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后联系上家杨某甲、“**邦”、“**图”、上家收到费用后,在自家电脑上根据相关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及客户的要求制作相关假的定位照片、导航图等信息转发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再转发被害人。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1300元、骗取被害人微信名“**险恶”、“**6P6P”、“**家乡”、“**胡萝卜”计14000元,以上计25300元。
??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8日主动到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归案经过、户籍底册,微信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杨某乙、徐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吴某某、杨某甲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6891元、数额较大,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俩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2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俩被告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18年11月26日
附:
??? 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手机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