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29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暂住阳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E****2号嘉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从阳城县**镇*甲村前往*乙村,该驾车沿**街由北向南行至**小区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晋E****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福元
检察官助理:郭志杰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电话1323330****)。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