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彬),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界首市018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府东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府东路自东向南左转弯的鲍某某驾驶的皖******号“哈弗”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鲍某某报警,王某甲在现场等待。同年2月11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2.9mg/100mL。2月13日,王某甲与鲍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鲍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取得鲍某某谅解。2月15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3月4日,王某甲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19年3月6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