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由临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M****9号车沿郇阳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里小区西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孟某某、令某某相撞,造成孟某某、令某某当场死亡,晋M****9号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洁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五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