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搞个体建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1日因酒后驾驶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M****1号车从董村至临猗县城关医院,沿府东街向东行驶至东城路,向南行驶至南环路,向西行驶至双塔岗东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2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崇春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