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9年3月12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在阜南县**镇街上经营家具店,2018年2月3日下午,被害人吴某某到其店内购买了一款价格为600元的床,喻某某开车将床送至吴春芳家中,后其趁吴某某不备,将卧室旧床下的14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19年3月12日
附:
???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阜南县**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