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72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壶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壶关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二轮摩托车,沿壶关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牛某某相撞。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娟娟
2018年12月3日
附:
???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