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5********,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肉某某和**团**连被害人希某某家里打工的阿某某在**团**连被害人希某某家院子里一起喝酒,阿某某喝醉之后就在被害人希某某家院子里睡觉了,被告人肉某某进入被害人希某某卧室里,盗走了衣柜抽屉里面放的价值为8597元一副金耳环和一副金手镯,后以6400元卖给**团的金匠吾某某后将钱花完了。被害人希某某的损失从金匠吾某某处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价值8597元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