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库垦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第二师且末监狱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镇**村**组**号。2009年9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前罪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被告人熊某某获得两次减刑,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29日止。
??? 本案由第二师且末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日,在且末监狱三监区四楼罪犯走廊,被告人熊某某与罪犯刘某某等人一起殴打了罪犯卢某某。
2、2018年3月间,因被害人杜某某向负责质检的被告人熊某某询问劳动生产值,罪犯熊某某用手扇的方式殴打了杜某某一巴掌。
3、2018年4月间,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在三监区一楼假发车间因产值数量发生争执,熊某某用手扇的方式,殴打余某某脸部一巴掌。
4、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将假发所使用的针从三监区假发车间带回三监区四楼4组监舍后,让同舍罪犯李某某为其在背部纹身“南天门”、“二郎神”的图案,并用黑色、红色等笔芯上色。
5、2018年6月16日中午13时许,因互相猜疑检举狱内纹身的事情,熊某某与罪犯陈某某、柳某某等人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违规纹身,且多次殴打他犯,破坏监狱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喻融
2018年12月12日
附:
???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第二师且末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