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阆检公诉诉刑抗〔2018〕3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以2018)川1381刑初209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遗漏应判决事项,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该份判决没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中国**西南油气分公司被盗财物,属遗漏判决事项。
综上所述该判决遗漏了应判决事项。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18年11月9日
附:被告人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