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 靖检林诉刑抗〔2018〕1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1229刑初142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适用缓刑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二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达100.755立方米,系数量巨大,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被告人孙某某在第一次滥伐林木后,主动于2015年9月22日到派出所投案,但是在2016年1月又与被告人祁某某合伙购买了山场进行滥伐,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3.9984立方米,在侦查机关调查期间再犯罪,有再犯罪的危险。
3、被告人孙某某没有退缴犯罪所得,没有悔罪表现。
4、同案的被告人祁某某只有一次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量少,却没有宣告缓刑,在同一案件中量刑不平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适用缓刑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其他材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