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住第二师米兰监狱**监区**分监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7)新兵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0年1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农二刑执字第01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03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二刑执字第05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二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3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二刑执字第002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9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2刑更6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第二师米兰监狱立案侦查。
本案由第二师米兰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其他罪犯之间的矛盾,遂怀恨在心,于2018年10月9日利用在菜地干活之机,将两根竹竿(15cm x lcm/2Ocm x 1cm)违规带入小组内藏于自己睡觉的棉被内,2018年10月1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监区后勤小组内,趁同组两名罪犯郑某某、卓某某熟睡期间,用两根私藏的竹竿对两名罪犯实施袭击、殴打,造成罪犯郑某某面部多处擦伤、罪犯卓某某左眼球结膜裂伤。经鉴定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罪犯档案资料、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狱内案件结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乔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第二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蓄意对其他罪犯进行伤害,致使被害人郑某某、卓某某受伤,其中一人经鉴定为轻微伤,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立军
2019年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第二师米兰监狱**监区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