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9196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平鲁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F****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平鲁区井坪镇平安街繁华路段,沿平安街由东向北右转弯驶入汽车站客运车辆出入口处,与行人曹某某发生擦蹭后碾压,致曹某某死亡。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1406031201800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