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襄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12mg/100ml,后被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液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
5.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18年11月7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