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6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杭州**服饰服装厂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从蚌埠购买了捕鱼机、老虎机、拍拍乐机等共5台赌博游戏机,摆放在位于**镇街道的门面房内。同年2月15日对外营业,每台游戏机内投放10元硬币作为赔付,玩家往赌博机内投放一元硬币,折合成10分或者1000分进行游戏,若玩家赢得分数,游戏机会按照10分一元钱或者1000分一元钱的折算方式退币。
2018年3月,汪某某开设的游戏室被黄泥岗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6台游戏机。
经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认定:扣押的捕鱼机、老虎机、拍拍乐机等5台游戏机为具有银屏积分、能够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台数累计1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通过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纳新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