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津铁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刘宏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8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出生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街**委**组,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于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嵇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30 日4 时许,被告人刘宏伟趁被害人嵇某某在铁路天津站二楼候车室北站房西侧扶梯附近警务巡逻车上熟睡之机,将其手中一部黑色苹果6S plus (内存64G)手机盗走,此时该手机与被害人怀抱的挎包内的充电宝相连,正在充电。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 元。
2018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宏伟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未起获,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宏伟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5.其它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徐璐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宏伟现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内附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