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早晨,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两家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刘某甲将李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良
2018年2月1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