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盂县****村,住盂县****小区,盂县****职工。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杨珍君,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3 月份,孙某某与受害人宋某某开始发生婚外情。2018年3 月24 日凌晨1 时许,孙某某驾驶晋C*****别克汽车从太原市回到盂县后给宋某某打电话,在电话中孙某某听到宋某某与他人的对话后,猜疑宋某某与其他人相跟,孙某某便驾驶汽车从盂县南高速口上高速去阳泉找宋某某想探明宋某某究竞与何人在一起。2018年3 月24 日凌晨2 时许,孙某某驾驶汽车从荫营高速口下了高速,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凯利程车辆GPS定位软件查询到宋某某正驾驶汽车行驶在阳泉市郊区新城大道路上。孙某某驾驶汽车先到了新城大道,后又在荫营高速口红绿路灯处发现宋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汽车,孙某某便驾驶汽车超过宋某某汽车,将其汽车停在荫营高速口超限检查站处下车等宋某某驾驶汽车过来。
2018年3 月24 日2 时15分,宋某某驾驶汽车拉着高某某准备上荫营高速时,看见孙某某。宋某某驾驶汽车看见孙某某后,便不停车掉头驶向千亩坪方向,孙某某见后驾驶汽车追逐。宋某某见孙某某追逐便驾驶汽车想摆脱孙某某,先是从荫营高速口掉头上了千亩坪方向行驶一段距离又掉头行驶至义白路下百泉方向,行驶一段距离又掉头行驶至千亩坪方向。孙某某一直驾驶汽车追逐宋某某。期间孙某某一边驾驶汽车追逐宋某某汽车, 一边不停给宋某某打电话。
2018 年3 月24 日2 时26分,孙某某见宋某某不接电话,孙某某给宋某某微信发了五条语音(1、你觉得有意思吗,我不伤害你,也不伤害人家;2、靠了边,咱们稳稳说,不然我往上碰呀;3、靠了边咱们稳稳说,我车里油箱满满的,我跟到你黑,跟到你明天;4、稳稳的停住车,我不想出任何问题,你听见没; 5、你让他停住车,毛毛(宋某某小名),毛毛,人人呀力活几天,咱们仁义些,看碰了车。)
2018 年3 月24 日2 时28 分,宋某某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驾车追赶宋某某,并给其打电话、发微信,是让宋某某停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某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孙某某的行为与宋某某发生车祸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宋某某车上当时有两人,两人之间是否发生争执乃至是否有争夺方向盘的行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宋某某未靠道路右侧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宋某某当时可以选择停车,其未停车且未靠道路右侧超速行驶,属自陷风险行为。认定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