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在案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因网络赌博致信用卡欠费无力偿还,遂萌生敲诈他人之念。2018年4月,付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一张手机卡(号码为1713696****),从网络了解到被害人杨某某的个人信息,付某某在其妻子工作的手机店拿走一部金黄色的直板手机。2018年4月18日至24日期间,付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号给杨某某发送威胁恐吓信息,索要40万元。4月23日至24日期间,付某某多次向刘某某发送威胁恐吓信息索要钱财。2018年4月23日杨某某报案。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8年8月2日
附:
??? 1.被告人付某某羁押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扣押的手机后盖及手机电池各一个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