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盂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村。2003年因聚众闹事被太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村**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宿舍。2009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宿舍。2016年6月18日因赌博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村。2008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05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镇**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郑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涉嫌赌博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 一、寻衅滋事部分
??? 1.刘某甲、郑某甲、李某甲、韩某乙寻衅滋事
??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乙、郑某乙商定,由李某甲出砖,刘某乙、郑某乙找人盖矾石窑、烧矾石,窑建成后有利润三人平分。李某甲找到福建人郑某丙将其两个竖窑(因环保检查被拆)拆下来的旧砖约六车,由刘某乙、郑某乙二人从路家村镇七里沟村拉至**乡**村。拉砖时被告人李某甲和郑某丙说好如窑建成见了效益给砖钱,如窑未建成,砖仍是郑某丙的。2016年10月,郑某丙的合伙人赵某丙与李某甲联系知道窑未建成便告知李某甲要卖砖,之后赵某丙到现场查看并联系收砖的人。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发现郑某乙使用了约两车砖,其未告知郑某丙及赵某丙。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商定由刘某甲冒充福建人的女朋友向刘某乙、郑某乙索要砖款。李某甲、刘某甲、郑某甲等人找到刘某乙,要求刘某乙出具2万元的欠条,刘某乙在并未使用砖的情况下在刘某甲写好的欠条上签了名字。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郑某甲、韩某乙找到郑某乙,要求郑某乙也给刘某甲打2万元的欠条,郑某乙不同意,之后刘某甲、郑某甲、韩某乙多次到郑某乙家要求郑某乙写欠条,2018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九)晚上刘某甲、郑某甲、韩某乙再次到郑某乙家时与郑某乙亲戚发生争吵,三人在返回县城路上,刘某甲电话联系李某甲说要放炮吓唬郑某乙,李某甲同意。刘某甲、郑某甲、韩某乙回到县城买炮后,于2018年2月15日(腊月三十)凌晨3时许返回**村,郑某甲、韩某乙将点燃的炮扔入郑某乙家院内。其后,于2018年2月17日(正月初二)凌晨2许,三人再次向郑某乙家院内扔入点燃的炮,2018年2月24日(正月初九)凌晨4时许,三人再次向郑某乙家院内扔炮后离开时,被郑某乙撞到,双方发生冲突。当天上午9点,郑某乙母亲入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焦虑状态,伴随其他多项诊断症状。
?? 2.郭某甲、郑某甲、韩某甲、韩某乙寻衅滋事
?? (1)2017年8月,被告人郭某甲雇佣郑某甲向尹某甲催要2015年时欠下的赌债,承诺要回来的钱二人平分;被告人郑某甲与韩某甲商定一起去要账,除去给郭某甲的部分,二人平分。2017年8月份一天,郭某甲、郑某甲、韩某乙、韩某甲在盂县“**烧烤店”找到尹某甲,郭某甲与尹某甲对账(欠17000元)后,告知尹某甲债务由郑某甲向其讨要,郭某甲离开。尹某甲称无钱还债。郑某甲、韩某乙、韩某甲三人等尹某甲于当晚12时许下班后,跟随尹某甲到家,韩某甲有事先行离开。郑某甲、韩某乙二人在尹某甲床上睡下,尹某甲无耐也上床睡下。第二天郑某甲、韩某乙仍不离开,尹某甲无耐叫回儿子尹某乙,尹某乙手机贷款交给郑某甲6500元(算作7000元)并承诺以后每月还1000元,郑某甲、韩某乙离开。之后郑某甲、郭某甲每月找尹某甲要求还钱,至2018年2月11日尹某甲还剩4000元未还。郭某甲、郑某甲等人共计向尹某甲要回13000元,郑某甲得3300元;韩某甲得2300,韩某乙得500元;剩余钱款由郭某甲收取。
?? (2)2017年10月,郭某甲再次雇佣郑某甲向史某甲催要欠款。 被告人郭某甲、郑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盂县**镇找到史某甲,当时史某甲与其母在**镇正在办事。郭某甲与史某甲对账(欠8000)后,告知史某甲该账款由郑某甲向其讨要,郭某甲离开。郑某甲、韩某甲、韩某乙跟史某甲及其母亲韩某丙回到史某甲家。史某甲母子说当日无钱还账,有钱以后会还,并让几人离开,郑某甲等人不离开。到晚上休息时间,韩某丙要睡觉,再次让几人离开,几人仍不离开。其后,郑某甲让韩某乙在韩某丙床上睡下,韩某丙无耐,睡在床的另一侧,郑某甲、韩某甲在史某甲家门口韩某甲车内睡了一晚。次日,史某甲与其母借故离开,郑某甲让韩某乙继续守在史某甲家门口。晚19时许史某甲与其母回家,看到三人仍不离开,史某甲无奈答应于下月还款2500元,并写下欠条,郑某甲称如下月不还款,来开走史某甲的车辆,之后三人离开。案发前史某甲向郭某甲、郑某甲共还欠款5000元。郑某甲得1700元,韩某甲得700元,韩某乙得100元。剩余部分由郭某甲收取。
?? 二、赌博部分
??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宾馆**房间由刘某甲出资, 李某乙组织人 、抽钱,杨某甲记账,赵某甲为参赌人员服务、赵某乙负责事后要账,由韩某丁、张某甲、王某乙等人进行赌博,当晚赌博抽头渔利计3000余元。
??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酒店**房间,由刘某甲出资,王某甲、赵某甲组织人,杨某甲记账、下款收利、赵某甲负责抽钱、赵某乙现场照看、事后要账,参赌人员有胡某甲、韩某戊、李某丙、侯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郝某甲、王某丙、韩某己等人进行赌博,当晚赌博抽头渔利7000余元。
??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宾馆**房间仍由刘某甲出资,王某甲、赵某甲组织参赌人员,杨某甲记账、下款收利、赵某甲负责抽钱、赵某乙现场照看、事后要账,参赌人员有李某丙、胡某甲、郝某甲等人赌博,刚刚开始赌博时,刘某甲与郝某甲发生争吵,众人离开。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甲为首,韩某甲、韩某乙、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参加,实施了上述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甲、郑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以燃放爆竹、滋扰、纠缠、与被害人同住、强行留宿等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刘某甲、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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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兰芳
2018年8月21日
附:
??? 1.被告人刘某甲、韩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郑某甲、韩某乙、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三册。
3.其他证据材料三页。
4.涉案车辆一辆、麻将两副(各36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