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回收区职工,住阳泉市矿区**楼**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约定在阳泉见面解决。2018年7月5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C****0吉利牌轿车从河北省曲阳回到阳泉,先到暂住地一矿爬坡楼家中拿上菜刀,后驾车至与杨某某事先电话联系好的地点石泼水观光园,王某甲在一石磴处看到杨某某后,便驾车径直朝杨某某、杨某某的妻子王某乙及女儿所在位置撞去,车辆撞击石磴致使石磴损毁并将车辆底盘卡住后停车,经鉴定,该车辆撞击前速度约为32km/h。杨某某抓起附近的石块和摩托车的链锁朝王某甲砸去,后王某甲手持菜刀下车对杨立伟进行追砍,将杨某某逼至附近的坡下时,被在此处执勤的石泼水观光园内保安拦下并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私怨驾驶车辆撞击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娜
2018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