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楼**单元**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楼**单元**号。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泉市**路**。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3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5月2日重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11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7月11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矿区阴某某经营的**店,自称是公牛手机配件的业务员,欲与该店进行合作,并编造“签订公牛数码营销VIP客户协议,预交押金后,赠送展板、电视、广告、KT板、音响文件”之谎言,以“慈溪公牛集团阳泉代理处”的名义,与阴某某签订《2017年公牛数码营销VIP客户协议》后,骗得阴某某人民币7000元。
2、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天桥附近乔某某经营的手机店,以“公牛厂家有优惠政策,让乔某某做阳泉城区售后签约,先交押金就给该店铺满货”为由,从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城区德胜街李某甲经营的**店,以“购进公牛2000元的产品就给专卖店进行装修”为由,骗得李某甲人民币2000元。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年底要给领导送礼,下午就能结清货款”为由,从李某甲处骗走两部VIVO X20手机和两部VIVO X20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0元。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所骗手机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耿某甲。被告人耿某甲明知该手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予以收购,并将手机激活加价后销往广东省深圳等地。
4、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华联商厦底商郑某某经营的**店,以“公牛公司年底要送礼”为由,从郑某某处骗走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0元。
5、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德胜东街李某乙经营的**店,以“其姐夫的工地团购手机要送礼”为由,先后四次从李某乙处骗走VIVO X20、VIVO X20PLUS等型号手机74部,价值人民币195250元。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所骗60部(价值人民币159850元)手机以人民币133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耿某甲。被告人耿某甲明知该手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予以收购,并将手机激活加价后销往广东省深圳等地。
6、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到阳泉市城区苏某甲经营的**店,以“其帮助亲戚朋友购买手机”为由,从苏某甲处骗走VIVO X20PLUS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15000元。
7、2017年11月20日和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平定县东关森宇商厦一层卢某某经营的**店,以“其姑父是阳泉市质监局的局长,要团购手机给阳泉市质监局和远鑫集团的员工发福利”为由,先后两次从卢某某处骗走OPPO R11S、VIVO X20、VIVO X20PLUS、华为MATE10等型号手机123部,价值人民币341450元。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所骗手机以人民币2831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耿某甲。被告人耿某甲明知该手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予以收购,并将手机激活加价后销往广东省深圳等地。
以上,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作案12次,诈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4400元。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支付被害人卢某某之妻郗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耿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耿某甲记账笔记本壹本;
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耿某甲提供的收董某某手机的清单、耿某甲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耿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赵某甲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卢某某报案材料、卢某某向董某某出售手机清单、卢某某转账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清单、李某乙向董某某出售手机清单、转账记录、李某乙支付宝转账记录、扫码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李某乙微信聊天记录、董某某给李某乙伪造的转账记录截图、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阴某某所签2017年公牛数码营销VIP客户协议、收据、2017年公牛数码营销VIP客户协议空白协议样本、阳泉市城区**电器经销部营业执照、阳泉市城区**电器经销部公章样本、平定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郗某某、梁某某、苏某乙、赵某乙、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李某乙、郑某某、苏某甲、阴某某、乔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玉金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被告人耿某甲现住山西省阳泉市**路**;
3.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4.物证:笔记本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