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章丘市**镇**村。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在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大街上捡到一个“姓名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章丘市**路**号,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7月29日,准驾车型A2F,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9 至2022年7月29日”的驾驶证。之后,被告人苗某某看到一张办理假证的小广告,遂拨打小广告的电话与办理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将自己捡到的姓名为“侯某某”的驾驶证上的信息和自己的照片提供给对方,要求对方为其制作一本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对方按照被告人苗某某的要求制作了一本内容为“证号:3701221965********,姓名: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章丘市**路**号,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7月29日,准驾车型:A2F,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9 至2022年7月29日,照片为被告人苗某某的照片”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并交给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对方人民币200元。2018年10月19日10时20分,被告人苗某某携带该虚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A****B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旧关收费站太原方向入口处时,被山西省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壹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驾驶人员基础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玉金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物证:驾驶证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