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2018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驾车从湖南省到山西省平遥县打工,当行至河南省南阳市高速口附近时,以人民币168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购买枪支一把,并将该枪支带至山西省平遥县朱坑乡工地。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与其堂哥谭某乙(已判刑)将该枪支携带至山西省平定县张庄镇谭某乙所在工地。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等人持该枪支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垴村附近的山上捕猎野鸡。同年5月7日16时许,谭某乙再次持该枪支与赵剑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山村附近捕猎野鸡时,被平定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钢珠885颗、疑似底火14个、野鸡一只。经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支一支(编号为2017009-1号检材)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为枪支。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到湖南省新化县荣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玉金
2018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